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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苏晓婷2020-09-19 08:20:1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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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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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内部转让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继承或者遗赠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同等条件

《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5.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2)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6.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1)如果乙、丙不追认,则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依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2)如果乙、丙追认,则甲的行为转为有权处分,则丁基于交付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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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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