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经济法《题分宝典》-破产申请、管理人制度
并不是心灵改变了行动,而是行动带来了心灵的变化。想要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在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后,就要有条不紊的去执行。经济法《题分宝典》第十三讲,将为大家解读破产申请、管理人制度的相关学习内容,一起复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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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知识点1 破产申请
【2016年·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破产申请人预先支付
B.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担
C.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
D.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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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 适用 | ||
情形一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的状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
情形二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 |
说明 |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务人达成和解的,异议不能成立。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
(二)申请人
类型 | 申请人 | |
破产清算 | 1、债务人 2、债权人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4、破产企业职工 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 |
破产重整 | 直接提起 | 1、债务人 2、债权人 3、破产企业的职工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3、其他债权人 | |
破产和解 | 直接提起 | 债务人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 | ||
特殊规定 |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债权消灭使其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仍然享有破产申请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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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知识点2 管理人制度
【2019年·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因盗窃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
B.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
C.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王某
D.正在担任债务人财务顾问的李某
(注:由于篇幅原因,大题部分请在答案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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