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经济法《题分宝典》-债务人财产
努力不是为了超越谁,而是为了成为自己。在注册会计师的备考路上,唯有付诸行动,才能体会到成功的喜悦。经济法《题分宝典 》第十四讲,将为大家解读债务人财产的相关学习内容,希望大家通过本节学习,能够对这部分考点掌握的更透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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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案例题】
A 公司因拖欠 B 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 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 B 公司债务。A 公司的债权人 C 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 2014 年7 月 30 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的破产申请,A 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 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 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 A 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 A 公司的异议,于 8 月 12 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接管 A 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 年 6 月,D 公司向甲银行借款 80 万元,借期 1 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 D 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 公司未能偿还,经 A 公司、D 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 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 14 万元未能清偿。
(2)2013 年 9 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50 万元,借期 6 个月,E 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 月2日,A 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 年 11 月,F 公司向 A 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 30 万元,A 公司交货后,F 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 A 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 公司以 30 万元的价格受让了 G 公司对 A 公司的 58 万元债权,之后,F 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 G 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 A 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 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 14 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 A 公司提前偿还乙银行借款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4)F 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让 G 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 A 公司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乐学一刻-考点相关知识
(一)界定的基本规则
项目 | 内容 |
界定时点 |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
财产范围 | 1、货币、实物、可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2、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3、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
(二)收回权
对象 | 内容 |
出资人 | 1、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
董监高 | 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董监高获取的以下收入,应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普通债权) 2、普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职工劳动债权;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普通债权) 3、其他非正常收入(普通债权) |
质物、留置物 | 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解除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且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
(三)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放弃债权的 | 可撤销 |
无偿转让财产的 | 可撤销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情,均可撤销 因撤销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可撤销 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可撤销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债务,提前到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清偿→可撤销 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不可撤销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不论是到期债务还是未到期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务人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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