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经济法《题分宝典》-破产债权、重整及和解
未来的你,会感谢现在努力的自己。注册会计师的备考路上,我们所经历的每一次挫折,都会让我们变得更加出众。不要随波逐流,更不要自暴自弃,重难点稳扎稳打,你就能顺利通关。经济法《题分宝典》第十五讲,将为大家深入解读破产债权、重整及和解的相关内容,赶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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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VS和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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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 破产债权
【2017年·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于申报的破产债权是( )。
A.社会保障债权
B.税收债权
C.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D.职工劳动债权
【2018年·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特定主体核查。该特定主体是( )。
A.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主席
C.人民法院
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6年·案例题】
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
(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行借款20万元,由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偿,C银行已就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D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计30人(全体债权人人数为45人),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其中赞成的为28人,代表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拒不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是否达到通过表决方案的法定最
低比例要求?并说明理由。
(5)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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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申报
类型 |
内容 |
债权申报期限 |
1、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未及时申报的债权,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债权申报要求 |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职工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层更正,管理层拒不更正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未到期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视为到期 4、付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债权以本金申报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二)破产债权的核查和确认
类型 |
内容 |
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 |
1、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管理人不得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2、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性质、数额、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编制债权表 3、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厉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
债权确认诉讼 |
1、债务人对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被告为被异议债权人 2、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被告为被异议债权人 3、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被告为债务人 4、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请求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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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 重整程序VS和解制度
【2019年·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的是( )。
A.债务人
B.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组
C.管理人
D.人民法院
【2019年·案例题】
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
11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之前。10月20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的管理人于11月5日收到货物。11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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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 |
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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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 |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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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方式 |
债权人会议 |
分组表决: 1/2(人数)+2/3(债权) |
不分组表决: 1/2(人数)+2/3(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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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批准 人民法院可强制批准 |
认可 人民法院不可强制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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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行人 |
债务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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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债务人 |
对全体债务人有约束力 |
对全体债务人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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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
对无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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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 |
无约束力 |
无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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