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生活中总会有一些值得我们记忆的东西,也有一些必须要放弃的东西。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已更新,现在就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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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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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73)
1.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属地原则)。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效果原则)。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1)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考点2】反垄断执法机构(★★)(P479)(2020年重大调整)
1.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全部整合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发布了《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概括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但经营者集中审査案件的执法权未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
3.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属于总局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管辖的,可以报请总局决定。
4.委托调查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
(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3)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考点3】反垄断调查(★★★)(P480)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经营者承诺(2020年新增)
(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2)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决定中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3)恢复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①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4.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中止调查申请的情形
(1)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2)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考点4】反垄断法律责任(★★★)(P478)
1.行政责任
(1)《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2)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
(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
(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
(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
3.刑事责任
(1)《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2)虽然《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考点5】反垄断民事诉讼(★★★)(P481)
1.原告资格
(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有法定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考点6】相关市场界定(★★★)(P475)
1.相关市场的概念
(1)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2)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判断商品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是商品之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3)界定相关市场一般包括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维度。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例如,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人民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其中商品维度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地域维度是“中国”。
(4)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者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例如,甲水果只在夏天出产,乙水果只在冬天出产,即使两种水果在商品属性上存在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但由于上市时间的错位,二者不具有竞争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5)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2.替代性分析
(1)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2)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者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3.相关商品市场
(1)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2)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者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②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③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④商品的销售渠道。
⑤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者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3)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4.相关地域市场
(1)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2)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者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②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
③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④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⑤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3)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需要考虑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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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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