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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5)-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苏晓婷2020-09-25 09: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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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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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5)-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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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9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2020年4月1日,乙公司向B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B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3)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向C银行贷款800万元,期限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C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C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4)2019年5月10日,丁公司向D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D银行的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D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D银行,但尚有20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B银行能否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C银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D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能撤销。

(2)B银行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3)①丙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C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D银行不能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选自郭守杰老师的《习题强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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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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