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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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2016年)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答案】B
【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依法撤回了承诺,该承诺并未生效;(2)选项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3)选项C: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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