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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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垄断协议
【知识点】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
【考点1】垄断协议的认定(★★★)(P483)
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2.其他协同行为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4)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3.垄断协议的类型
(1)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协议。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P484)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3)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解释】如果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协议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买方之间达成时,此类协议的内容则为锁定、维持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解释】上述规定中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和服务。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考点3】《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P488)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反垄断司法解释》,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即横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未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因此,纵向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证明仍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4】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P488)
【解释】豁免与适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将特定领域(如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根本不予适用;(2)豁免是在适用《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发现某些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
1.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特定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情形包括: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不景气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
【解释】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是否属于上述情形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协议实现该情形的具体形式和效果;(2)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3)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4)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的因素。
2.垄断协议豁免的附加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第(1)至第(5)项情形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也不能获得豁免。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消费者能否分享协议产生的利益,应当考虑消费者是否因协议的达成、实施在商品价格、质量、种类等方面获得利益。
3.调查的终止与重启
(1)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协议的基本情况、适用《反垄断法》第15条的依据和理由等内容。
(2)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调查的协议不再符合《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重新启动调查。
【考点5】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P490)
1.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解释】上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2.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考点6】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P490)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7】宽恕制度(★★)(P490)(2020年重大调整)
1.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商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等情况。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20%至30%的幅度减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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