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1)-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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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7月1日。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
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为支付厂房租金,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
7月5日,庚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7月10日,庚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丁公司以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庚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庚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对庚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庚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乙公司未在该汇票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庚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4)丙公司对庚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对庚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选自郭守杰老师的《习题强化班》
——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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