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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2)-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苏晓婷2020-09-28 09:43:5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定是不平凡的,既然选择了这条不平凡的路,就要为之努力,为之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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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2)-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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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6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7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和被保证人的名称。

11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经济实力最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11月27日,戊公司又向己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己公司仅同意支付汇票金额,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4)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5)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丙公司)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合法。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选自郭守杰老师的《习题强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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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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