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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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经营者集中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
【考点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P499、501)
1.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相关链接】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国际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国内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4.豁免条件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解释】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本来就已经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者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
5.申报材料
经营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解释】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考点2】营业额的界定(★)(P501)
1.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1)该单个经营者;
(2)第(1)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第(1)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4)第(3)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5)第(1)至(4)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6)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第(1)至(5)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考点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P502)
1.初步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解释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第二阶段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解释2】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的最长时限为:30日(初步审查)+90日(第二阶段审查)+60日(可能出现的延长)=180日。
【考点4】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P504)
1.一般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
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解释1】市场集中度是对相关市场的结构所作的一种描述,体现相关市场内经营者的集中程度,通常可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和行业前N家企业联合市场份额(CRn指数)来衡量。
【解释2】评估经营者集中时,除考虑上述因素,还需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集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是否存在抵销性买方力量等因素。
【考点5】业务剥离(★★★)(P505)
1.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反垄断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制度。
2.业务剥离的概念
(1)业务剥离是指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2)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的方式。
(3)自行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核批准。
(4)受托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的情形下,由剥离受托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核批准。
3.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的要求
(1)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2)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3)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4)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5)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4.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
(1)剥离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意,在受托剥离阶段负责出售剥离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剥离受托人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
(2)监督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意,负责对当事方实施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受托人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
(3)剥离义务人应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的报酬。
(4)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②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
③受托人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④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
⑤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5.剥离义务人的义务
(1)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
(2)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3)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4)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5)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6)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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