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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3)-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苏晓婷2020-09-29 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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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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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3)-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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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20年7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甲在该支票上签章。

7月2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7月3日,C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租金,将该支票交付给D公司,但未在该支票上背书和签章。D公司因急需向E公司支付工程款,D公司便私刻了C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E公司为被背书人。E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

7月8日,E公司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能否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E公司能否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E公司能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E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不能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D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5)E公司可以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6)E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甲)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选自郭守杰老师的《习题强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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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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