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6)-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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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
2020年6月20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20年6月24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货款。
2020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能否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保证日期为2020年4月1日。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丙公司明知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仍受让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3)戊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戊公司背书转让时,戊公司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戊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①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A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5)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6)戊公司不能向张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张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7)戊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选自郭守杰老师的《习题强化班》
——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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