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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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2.特殊规定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时,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 )。(2012年)
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伤残补助
B.破产人所欠税款
C.破产人所欠红十字会的捐款
D.破产人所欠环保部门的罚款
【答案】A
——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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