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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1-05-08 16:20:2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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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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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保+物保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十单元 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一、留置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人保+物保(★★★)(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释】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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