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1-05-10 16:12:27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成功通关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脚踏实地的学习。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坚持《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的学习,会大幅提高学习效率哦!戳我查看《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内容导航】

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通则

【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4.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5.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6.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债权人撤销权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每个章节里都有重点内容,它的分值占比会更高哦,考生要认真学习。备考2021年《经济法》科目,掌握学习方法会提高备考效率。点击下方链接,听听东奥名师郭守杰老师的专业课程吧!

郭守杰老师

《经济法》主讲名师:郭守杰

名师简介: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是学员公认的实力派经济法考试辅导专家。

授课特点:

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

【点击观看】郭守杰老师的2021年《经济法》课程免费试听

【点击了解】注会名师领学!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2025年注会1v1私人定制计划
盲盒免单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名师核心课程

零基础指引班

高质量章节测试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通关法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