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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1-05-12 14:11:2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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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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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典型合同

【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3.行政许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4.索赔权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5.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7.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0年案例分析题)

8.风险承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018年案例分析题)

10.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2)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11.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12.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2020年案例分析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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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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