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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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一、自愿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2.对外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解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4.转让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
5.股东放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损害救济
二、强制移转(★★)
1.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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