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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1-05-20 11: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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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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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单元 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

【知识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一、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年会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019年案例分析题)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7.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8.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

(1)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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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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