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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1-05-21 1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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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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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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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主板上市公司

【知识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者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者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者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12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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