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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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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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九单元 内幕交易
【知识点】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
一、短线交易(★★★)(2018年案例分析题)
1.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2.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解释2】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从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从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例如,董事王某在2月1日、2月10日分别买入本公司股票5万股和10万股,在8月4日全部卖出,则2月10日买入、8月4日卖出的10万股,未超过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2月1日买入、8月4日卖出的5万股,已经超过了6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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