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的限制-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生活也好,学习也罢,面对难题都是要越挫越勇。在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过程中,要时刻保持积极的心态,不要因为眼下的困难,而丢掉了高飞的心。戳我查看《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内容导航】
股份转让的限制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九单元 内幕交易
【知识点】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转让的限制
一、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解释】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18个月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6个月
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6.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7.5%+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8.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9.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 ● ●
做错的题目一定不要抛之脑后,要记得定期回顾。想要攻克《经济法》重难点的考生们,赶快点击下方链接,一起听听东奥名师郭守杰老师对《经济法》科目的专业讲解吧!
《经济法》主讲名师:郭守杰 名师简介: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是学员公认的实力派经济法考试辅导专家。 授课特点: 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 |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