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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1-05-25 15: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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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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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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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单元 虚假陈述

【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1.因果推定(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20年案例分析题)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民事赔偿责任(2020年案例分析题)

(1)无过错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1)投资者的单独诉讼

(2)普通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3)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的是“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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