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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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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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破产申请
【知识点】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2017年案例分析题)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2018年案例分析题)
(6)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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