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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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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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破产申请
【知识点】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案例分析题)
2.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解释】没有物权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2016年案例分析题)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2017年案例分析题)
3.破产申请的撤回
(1)破产申请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申请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4.破产申请书(2019年案例分析题)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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