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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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请、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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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三单元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知识点】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申请(★★★)(2020年案例分析题)
1.直接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二、重整期间(★★★)
【解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解释1】根据《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解释2】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20年案例分析题)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2020年案例分析题)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6.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案例分析题)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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