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承兑-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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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承兑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汇票的承兑
一、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和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附条件的承兑
(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未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6.主债务人
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支票的出票人并非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支票的付款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不享有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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