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保证-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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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保证
一、汇票的保证(★★★)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2)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出票日期 | 绝对必要事项 |
付款日期 | 相对必要事项(未记载的,为见票即付) |
背书日期 | 相对必要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承兑日期 | 相对必要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
保证日期 | 相对必要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3.票据行为人的签章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5.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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