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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1-05-31 10:11:1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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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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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保证

一、汇票的保证(★★★)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2)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出票日期

绝对必要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必要事项(未记载的,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必要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相对必要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

相对必要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票据行为人的签章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5.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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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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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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