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与会计、审计等科目相比,虽然难度不大,但考生仍要认真复习备考,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复习,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第十章的重要知识点,快来学习吧!戳我查看《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内容导航】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所属章节】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②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财政部门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以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6.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1)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 ● ●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点,考生们学会了吗?注会经济法需要进行理解记忆,考生们也可以点击下方链接,一起听听东奥名师郭守杰老师对《经济法》科目的专业讲解吧!
《经济法》主讲名师:郭守杰 名师简介: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是学员公认的实力派经济法考试辅导专家。 授课特点: 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 |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