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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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知识点】《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3)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解释】如果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协议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买方之间达成时,此类协议的内容则为锁定、维持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解释】上述规定中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和服务。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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