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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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
【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知识点】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
【解释】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1.基本概念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的启动
①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③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2)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3.临时反倾销措施
(1)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3)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4)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5)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4.价格承诺
(1)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2)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3)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4)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5)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5.反倾销税
(1)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2)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3)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4)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5)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6)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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