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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抵押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赵新宇2021-06-23 11:24:57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阶段肯定是要全力以赴的,大家在学习的时间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对重点难点进行梳理,抵押权这部门内容尤为重要,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更好的学习此部分,为此小编整理了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快来和小编一起开始学习吧。更多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戳我查看>>>

【重要知识点】

抵押权性质

优先受偿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押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相类比,流质条款也无效)

不可分性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可抵押的财产

抵押

● 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物转让限制

经抵押权人同意→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②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不恢复价值且不提供担保的,提前清偿债务。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抵押权的相关重要知识点。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儿曹。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注会考试时间为8月27日-29日,考生们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时间进行备考,争取顺利通过考试。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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