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合同的担保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一直是同学们所头疼的问题,很多的知识点生涩难懂,而且特别的不好记忆,遇到困难同学们不要害怕,一定要迎难而上。合同的担保是经济法的重点,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更好的学习此部分,为此小编整理了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快来和小编一起开始学习吧。更多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戳我查看>>>
【重要知识点】
●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债权人)
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人保+物保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定金
合同 |
(1)要式合同:书面形式订立 (2)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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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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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
内容 |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不适用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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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
(1)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2)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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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 |
(1)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 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罚则),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的担保的相关重要知识点。学固不在乎读书,然不读书则义理无由明。注会考试时间为8月27日-29日,考生们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时间进行备考,争取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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