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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合同的担保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赵新宇2021-06-28 15:38:08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一直是同学们所头疼的问题,很多的知识点生涩难懂,而且特别的不好记忆,遇到困难同学们不要害怕,一定要迎难而上。合同的担保是经济法的重点,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更好的学习此部分,为此小编整理了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快来和小编一起开始学习吧。更多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戳我查看>>>

【重要知识点】

●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债权人)

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人保+物保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定金

合同

(1)要式合同:书面形式订立

(2)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罚则

内容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适用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适用

(1)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2)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规则

(1)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

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罚则)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的担保的相关重要知识点。学固不在乎读书,然不读书则义理无由明注会考试时间为8月27日-29日,考生们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时间进行备考,争取顺利通过考试。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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