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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合同转让、解除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赵新宇2021-06-28 16:00:3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有很多同学一直很迷茫,不知道该学习哪块,也不知道哪是重要的知识点和得分点。合同转让、解除是经济法的重点,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更好的学习此部分,为此小编整理了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快来和小编一起开始学习吧。更多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戳我查看>>>

【重要知识点】

合同转让

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力,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从权利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解除

合意解除

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解除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时解除

有几类合同,其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1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

2货运合同中,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要求中止、返还、变更到达地或收货人。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4、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即使订立合同时其明知租赁物不合格。

解除效力

未履行的终止,已经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转让、解除的相关重要知识点。好问的人,只做了五分种的愚人;耻于发问的人,终身为愚人注会考试时间为8月27日-29日,考生们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时间进行备考,争取顺利通过考试。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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