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买卖合同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中遇到问题是正常的,我们一定要把不会的问题记录下来,把重点和难点攻克之后,所有的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买卖合同是经济法的重点,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更好的学习此部分,为此小编整理了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快来和小编一起开始学习吧。更多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戳我查看>>>
【重要知识点】
标的物收益与风险的转移标志:交付 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所有权的转移不一定是交付,但风险的转移标志是交付!!!交付!!考试时区分交付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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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收益与风险负担 |
总体原则: 1、交付前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的孳息归买受人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此风险指不可抗力导致的,不指人为地过错,人为过错要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承担: 1、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负担风险。 2、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承担风险。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独立于合同当事人之外),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买受人承担风险。 4、出卖人提存标的物,自提存之日起买受人承担风险。 出卖人承担: 1、因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 按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或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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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检验 |
约定检验期间 不合格情况,买受人应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未约定检验期间 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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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解除规则 |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2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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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
性质认定 |
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中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设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违反这些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重要知识点。学习文学而懒于记诵是不成的,特别是诗。一个高中文科的学生,与其囫囵吞枣或走马观花地读十部诗集,不如仔仔细细地背诵三百首诗。注会考试时间为8月27日-29日,考生们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时间进行备考,争取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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