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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租赁合同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赵新宇2021-06-28 16:29:1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很多困难,只要我们找对方法,攻克重点难点,就一定能取得最后的胜利。租赁合同是经济法的重点,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更好的学习此部分,为此小编整理了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快来和小编一起开始学习吧。更多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戳我查看>>>

【重要知识点】

租赁总体原则

租赁的期限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在6以上且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前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即使承租人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此租赁物威胁其安全了,承租人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维修义务

出租人(也可承租人自行维修,出租人支付维修费)

风险承担

出租人

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出租人赔偿损失。

其他考点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

1只有房屋租赁才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的租赁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且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共有份额转让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也与15日有关)

融资租赁

维修义务

承租人

风险承担

承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物权属

双方可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权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解除合同

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等。

其他考点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重要知识点。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地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于不断地增加更多的知识注会考试时间为8月27日-29日,考生们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时间进行备考,争取顺利通过考试。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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