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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1-09-28 11:04:5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经济法科目相对来说较为简单,但是重点难点也是存在的,例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商法经济法等都是每年必考的重点。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经更新,快来看看今天都有哪些重要考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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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要约与承诺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

要约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4.要约的生效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6.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的生效时间与要约的规定相同。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6.承诺的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

    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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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经济法注重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加强记忆,没有理解就死记硬背很容易浪费时间。希望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能够帮助大家了解高频考点,顺利通过注会经济法科目。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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