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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1-10-12 14:23:4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1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已经结束,考生们在答题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提前预习有助于后续的备考,学习效果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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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一、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他物权(限制物权)

①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质押权”、“留置权”)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解释】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上

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

【解释】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别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法律效果

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但会导致消极财产(义务)增加;

处分权

要求出让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不要求出让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兼容性

对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

对同一物可以实施数次买卖行为。

注:本文知识点由东奥教研专业团队提供,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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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备考周期很长,需要考生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然已经决定报考注会考试,就一定要制定学习计划,按照计划学习,才能打牢基础,记牢知识点。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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