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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1-10-27 11:07:59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经济法的教材每年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希望考生在新教材下发前的这段时间里,克服懒惰,回归初心,跟住东奥的脚步,坚持预习,待新教材发售后,再结合教材的变化着重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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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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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标的物

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动产和权利

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成立要件不同

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但要区分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 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2)转让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为条件。

3..优先受偿性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质权的设定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权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注:本文知识点由东奥教研专业团队提供,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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