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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1-11-05 10:15:29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备考注会考试,适当预习很重要!趁着2022年注会考试报名尚未开始,请大家一定来看看东奥小编整理的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知识尽在掌握,现在就开始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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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抗辩权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抗辩权

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016年案例分析题)

2.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011年案例分析题)

3. 不安抗辩权(2017年案例分析题)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

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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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年的注会考试出题规律,新增内容总是出题老师的重点关注对象。新教材发售后,考生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学习这些新增知识点上。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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