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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1-11-26 15:09:4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成功通过注会考试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勤奋刻苦地学习。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提前预习有助于大家对重点知识有一个初步了解,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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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

1. 基本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 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勤勉义务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只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没有具体规定。(2017年案例分析题)

5.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

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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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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