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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作用、限额、适用的情形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1-12-01 13:36:09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很多人觉得注会经济法的学习只靠记忆,这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学好经济法不仅仅靠记忆,还要靠理解,因为理解才是根本。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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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作用、限额、适用的情形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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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作用、限额、适用的情形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定金:作用、限额、适用的情形

定金:作用、限额、适用的情形

一、定金的作用

我国关于定金的性质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定金的性质(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践性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在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二、定金限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3)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

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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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备考注会经济法的时候,不妨多多研究历年考题,可以有效帮助大家了解经济法科目的出题规律、躲避题目中的“坑”。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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