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物名词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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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名词解释是《民法典》上的物仅指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以及各项权利等均不属于物权的客体。《民法典》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民法典》上的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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