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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2-04-28 23: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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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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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备考正处于基础阶段,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脚踏实地地迈一步。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注会经济法备考需要日积月累,快随小编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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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内容导航】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释2: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2022年新增)

解释3: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6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4: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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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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