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担保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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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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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十一单元 担保的并存
【知识点】担保的并存
担保的并存
人保+物保(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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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动产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1.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动产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1.《民法典》的规定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司法解释
(1)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②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2)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上述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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