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权转让
注册会计师考试就快开始了,各位小伙伴的备考进展如何了,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备考,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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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通则
【知识点】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出版合同中出版公司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能否对抗第三人?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当对受让人履行义务。
4.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5.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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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希望同学们能脚踏实地的把每一个重要知识点都记忆清楚,小编预祝同学们考试都能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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