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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2-06-28 11: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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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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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如果对知识点的梳理把控不到位,都会增加备考难度。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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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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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优先股

【知识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者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殊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除了应满足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3)除了上述“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外,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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