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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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 上市公司收购
【知识点】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协议收购(2021年案例分析题)
(1)等于30%时踩住刹车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未踩刹车直接超过了30%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直接履行其收购协议。
如果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间接收购(2018年案例分析题)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2)在间接收购中,由于收购人只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不能获得。因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
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拒不履行上述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2022年新增)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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