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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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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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 内幕交易
【知识点】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1.内幕交易的概念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的形式:(1)自行买卖: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行买卖与内幕信息直接相关的发行人的证券;(2)建议买卖: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明示或者暗示)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直接相关的发行人的证券。建议买卖的构成要件有:建议人推荐、劝说或者怂恿他人买卖证券;被建议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议人掌握内幕信息;建议行为导致了相关证券的买卖行为;(3)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相关证券,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泄露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有:有泄露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再次进行“信息传递”,但合法履行义务或者职责的除外;
信息接收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接收的信息是内幕信息,信息传递的次数和层级不影响内幕交易的构成。但是,如果信息接收者仅仅只是单纯接收信息,既未再次泄露,也未自行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则不属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范畴。
2.内幕信息的范围
(1)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2)《证券法》第80条、第81条所列重大事件均属于内幕信息。(2019年案例分析题)
3.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2)内幕信息的形成(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3)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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