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志越高,所需要的能力越强,相应的,逼迫自己所学的,也就越多。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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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九单元 虚假陈述
【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1.无过错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2020年案例分析题)
(1)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类型 | 责任主体 | 具体内容 |
无过错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原告无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 ||
证券服务机构 |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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